进入手机版 区 委 区 人 大 区 政 府 区 政 协
用户频道
我是本地居民
我是企业
我是投资者
我是旅游者
我是公务员
特殊人群
 当前路径: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 > 金门路街道办事处 > 公文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金门路街道办公用品(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QDSN0532262
成文日期:
各科室、各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领用、维修等程序,本着勤俭节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则,经街道研究决定,特制定《金门路街道办公用品(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望认真执行。
  附件:金门路街道办公用品(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金门路街道办公用品(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街道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实行集中采购,原则上由办公室每月集中采购一次。
  第二条  各科室、社区添置办公用品时,须在每月5日前填写《金门路街道办公用品申购单》,应先征得职能科室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列入采购计划,并由办公室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集中购买,社区在每月10日前到办公室领取。如有临时性工作需要,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第三条  办公用品经费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通报,社区办公用品经费在各社区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各科室、社区要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取、登记、保管和使用,要建立物品领用登记薄,做到帐物相符。办公室定期对社区办公用品的领取、发放及库存进行核对。
  第五条  各科室、社区要爱护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行科室长、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制。如办公设备损坏确需维修,须填写《街道办公用品维修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设备)都应纳入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报办公室和税源办,由办公室按程序向区固定资产办公室审批统一处置,任何科室、社区及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否则予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赔偿。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鲁ICP备05033294号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