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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控和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制定和考核。 三、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九、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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