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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照城市供热供(节)水和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依照城市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依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侵占风景林地、庭院绿化、开放式公共绿地和损害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
(八)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九)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法经营的行为。
(十)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等行为。
(十一)承担其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协调。
(十三)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勘察、审批和后期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