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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同意后实施;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镇征收乡镇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民办教师的工资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区)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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