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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营备案
执法依据: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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