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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1.《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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