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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1.《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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