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手机版 区 委 区 人 大 区 政 府 区 政 协
用户频道
我是本地居民
我是企业
我是投资者
我是旅游者
我是公务员
特殊人群
 当前路径: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 > 市南区教育局 > 执法依据 > 正文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执法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鲁ICP备05033294号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