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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科技局

法律依据:

1.《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向下列机构提出: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机构对所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4.《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5.《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9 4

3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421

4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7 1

5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青岛人大常委会

20041025

6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71

7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930

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214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别向下列机构提出:

(四) 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机构对所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一、实施课题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二)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二、课题的确立:(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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