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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0年6月11日

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内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71起调整市内四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37元调整到400元;按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到450元。

二、调整范围

(一)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助理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的协保人员除外。

(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

三、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区属企业协保人员就业和生活补助50%的部分,由市内四区财政筹措资金解决;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协保补助的人员资格,按照新标准和规定程序将协保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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