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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执法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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