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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查处社会团体非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集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涂清华
  调查岗位责任人:涂清华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康千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康千
  (四)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组织听证、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1、受理
  执法人员得到下列来源的案件,应当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
  (1)日常检查和年检中发现的;
  (2)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3)受害人投诉的或违法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4)群众举报及检举的;
  (5)新闻媒体报道的;
  (6)其他渠道发现的。
  民管局局长对受理情况进行审查后签署受理意见。
  2、立案
  经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予以立案调查的,应填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应的材料(检举、申诉、控告材料,电话详细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机关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待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报民政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批准后编写案号备案。
  3、调查取证
  (1)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组织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2)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3)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社团组织时,对本案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询问时,应单个进行询问。调查询问前应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5)调查询问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须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如有差错、遗漏的,允许更正、补充,经核对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项签名,更改的地方以手印或签字确认,并在结尾页书写“以上情况属实”。
  (6)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应用蓝黑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7)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8)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原始凭证,由原始凭证所有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名盖章。
  (9)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需要专业部门鉴定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应送专业部门鉴定。
  (10)执法人员在检查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时,应当让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到场,应通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派人到场见证,也可以让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当场见证。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11)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民政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或者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财物,应当场清点并开具《先行登记保存书》,一式两份,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并盖章,一份存卷,一份送交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3)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财物,交当事人保存,应加贴区民政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4)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A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额;
  B须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扣留、封存财物;
  C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必须签字,留存一份。
  (15)对被扣、封存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使用、调换或者损坏。对易腐、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变卖,保留货款;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的,经区民政局分管局长批准,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现场见证,先行变卖处理,保留货款。
  (16)被封存的物品,应加封区民政局的封条,未依法启封前,任何人不得使用、移动、破坏。
  (17)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18)在解除证据保存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经区民政局分管局长批准。
  4、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理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2)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区民管局局长审查后,报民政局局长审批。
  (3)逐级审查案件内容包括:
  A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D定性是否准确;
  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F处罚是否适当;
  G程序是否合法。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罚没数额大的案件,撤销登记的案件,经组织听证后由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区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写明“拒签”,但须有在场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6)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5、组织听证
  (1)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A责令停止活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
  B撤销登记的;
  C对社团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人员应填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被告知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
  被告知人在外地的,可以采取信件告知或者电报送达。
  无法找到被告知人的,可以公告送达。
  (3)当事人自签收告知通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电报发出后七日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4)前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行使权利的,可在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结束后,三日内行使。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认定。
  (5)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申请。用邮寄方式申请的应以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6)听证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其程序依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6、处理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听证结果及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2)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整改通知书》,经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审核报民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对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制《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区民政局分管局长签字后撤销立案,并在受理案件登记表处理结果一栏中注明。
  (5)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做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该案件的行政机关。
  7、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3)送达法律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给其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及其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6)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8、执行
  (1)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民政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6、诫勉;
  7、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8、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9、调离工作岗位;
  10、辞退;
  11、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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