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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南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2007-09-2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人防办字〔2007〕14号

关于印发《市南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职权
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人防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我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已研究通过,现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对照我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具体细化分解,强化内部监督,抓好落实。
附:《市南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 分解 通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市南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处罚
一、对涉及人防工程及人防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9、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10、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乔文
调查岗位责任人:范志愿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福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辉
(四)执法程序
1、立案。案件承办人员接到举报后应于接案后三日内立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立案建议,报上级领导审批立案。批准之日为案件的起始时间。
2、调查取证
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填制现场笔录。
3、审理
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有关负责人审批。
4、处罚
经批准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制作处罚意见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承办人员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时,承办人员要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纳印)。承办人员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案件进行复核和补充调查。复核结束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附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领导审批。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承办人员应立即转报法制机构,于二日内准备好案卷材料交法制机构,做好参加听证的准备。
6、执行
处罚意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在三日内未要求听证的,或陈述、申辩复核工作完毕的,或已按领导批准的听证主持人意见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处罚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的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主要领导在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承办人员要在二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纳通知书,经办公室盖章后送达。
(五)执法责任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诫勉;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征收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费进行征收。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征收岗位责任人:李荣升、杨佰兰、傅饶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福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辉
(四)执法程序:
1、申报。缴费单位申报单位人数,并提交有关证明。
2、通知。承办人员在核实人数和证明材料之后填制《人防工程费缴纳通知书》,通过传真或送达方式下达给各单位。
3、收缴。各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到人防办公室缴纳。
(五)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未取得行政征收资格实施征收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四)不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五)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征收款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诫勉;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进行征收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征收岗位责任人:范志愿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福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辉
(四)执法程序:
1、申报。需使用平战结合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通知。征收人员接到申请后,须在三日内核实单位材料提出缴费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
3、收缴。上级领导批准缴费意见后,由征收人员负责向各单位下发缴费通知,接到通知七日内到区人防办缴纳。
(五)执法责任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诫勉;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范志愿、乔文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福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辉
(四)执法程序:
1、对人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填制现场检查记录;
2、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整改通知书;
3、相关单位按期整改完毕后,提出复查申请;
4、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填制《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后交被复查单位并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执法责任
参照《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青南政发〔2007〕5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范志愿、乔文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福增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辉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受理。
由拆除单位或个人到区人防办提出申请。区人防办在两日内受理,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
由区人防办在五日内进行专业审查,核实地段、面积、条件等。
3、审批
若在区人防办权限范围内则在七日内给申请人下达批复意见;若超出权限则上报市办,根据市办意见,十日内给申请人下达批复意见。
(五)执法责任
参照《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青南政发〔2007〕5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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