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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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