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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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