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