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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第二条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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