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2.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第四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资源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人防重点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财政、人防部门备案。
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收费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养殖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事业,按人防工程的使用价值类别收费。一类工程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二类工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三类工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四类工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第二条 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基线设备和其他管道,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收费数额。
第三条 利用人防工程通风调节气温,每小时1000立方米每月收费10元。
第四条 利用人防工程地下水源的收费,工程配有提水设施的每吨按工业自来水价格的70%计收,无提水设施的每吨按自来水价格的50%计收。 第五条 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产品,参照建材行业有关规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