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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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