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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 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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