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