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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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