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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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