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准确认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南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市南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组成,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审计结果评价。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权责一致原则;
(三)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四) 经济责任为主原则。
第二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审计结果评价基本内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所辖职能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在此基础上,突出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所辖职能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所辖职能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及决策有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情况。
(三)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在任职期间的变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所辖职能单位有无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消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政府债务情况。
(四)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所辖职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五)个人廉政情况。主要评价在审计中有无发现领导干部本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三章 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条 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般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作出评价。
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不超过1%(含1%,下同),并且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会议认为审计调整数额较小不影响使用“真实”评价用语的;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调整幅度为5%以下,并且不影响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不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审计调整幅度在5%以上(不含5%),或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无法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
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三个等次。合规等次的标准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以下或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基本合规”评价用语的;不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90%以上(含90%,下同);较好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80%以上;一般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上;较差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下(不含60%)。
第七条 对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基本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不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第八条 对重大经济决策一般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对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规范等次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两个,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等次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不规范等次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缺失,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效果较差等次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目标。
第九条 对内控管理制度情况一般从健全性、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所有的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地执行内控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条 对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应客观表述在审计范围内发现领导干部有侵占国有资产、以权谋私和向所辖职能单位索取钱物的情况(没有发现问题的可不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审计评价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列入对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内容,进行提醒打招呼。审计评价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领导干部因个人经济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以及因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纪委通报,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一)根据审计结果及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审计中发现的审计结果报告难以表达的问题,必要时以写实的方法向组织部门提供《审计情况说明》。
(二)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所辖职能单位的重大违纪情况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通过《重要审计信息专报》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督促其纠正或改进。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审计决定书》,并依法给予处理和处罚,同时,将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报区纪委。
(五)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沟通情况,提请其配合或提前介入;也可在审计事实基本查清后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