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一)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看审计报告并于10日内签批意见并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整改事项,要认真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在90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审计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可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三)审计机关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区政府的委托,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结论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纪违规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上缴财政资金或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建议书,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清收相关款项等措施予以落实;对需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或协助执行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认为不能协助落实审计建议的,应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对审计移送事项,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导检查机制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整改期限内,跟踪督导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等,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期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应及时督促落实。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由区政府办予以通报;对屡禁不止、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审计整改结果要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并向区委、区人大汇报。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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