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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南区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制发机关:市南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2009-09-01
  市南区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南人事[2009]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考勤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凡需局长审批的,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治处统一办理。局领导的请假手续由办公室承办。销假程序同上。
  2、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含)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一天(含)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须经逐级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参照以上规定分别由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
  3、凡需经局长审批的,须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市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
  4、病假三天以上者,应持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并将证明交政治处备案。
  二、考勤程序及组织
  工作人员考勤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局领导(局长除外)考勤由办公室承办,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制度,每日由科室负责人按出勤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登记(见附件3),下月2日前经分管领导阅示后报政治处汇总,经局长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区人事局备案。
  三、考勤结果使用
  考勤结果参照下列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关于外出报告情况
  为便于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根据区有关规定,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报告制度。凡因私在节假日离开市区(指青岛市属七区)者,均需填写报告单(见附件2),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附件:1、市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市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报告单
            3、市南区司法局日常考勤登记表
            4、有关考勤管理工作规定
  附件1:
  市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工作单位及

 

住宅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请假事由

请假起止时间及天数

        日至    日共 

 (休假者:应休  天,已休  天)

申请人签字:                 

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销假时间

申请人签字:                  

  附件2:
  市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报告单
                                                  年  月  日

 

职 务

   

       

     

起止时间

                                    日至          

科室负责人意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市南区司法局日常考勤登记表
  单位: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缺勤合计

张正宾

何兆信

赵亚东

黄海

董晨枝

笪青

方珺

梁爽

张丰忠

王中震

说明

全勤用√,全天请假用□,请假半天用△,缺勤用×,休假用※,出差用○。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4:
  有关考勤管理工作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南人事〔2009〕5号):
  长期病假有关规定:
  需申请一个月以上病假且目前病休已超过一个月的人员,由单位将病休人员的请(休)假审批表、本人的病历及复印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按照考勤报送渠道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自负),根据体检情况核准病假时间。经医院检查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执行病假工资待遇。
      对目前已因病长休人员,经医院检查,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单位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相应工作,并由所在单位通知其在一周内到岗工作;对超过限期仍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或《事业单位辞退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青岛市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有关规定》(青人发[2001]2号):
  (一)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工资的发放办法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按其病假工资比例发放。
  5、因长休超过半年,当年考核未定等次的人员不能正常晋升工资级别或档次。
  (二)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其他津补贴、奖金的发放,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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