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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制发机关:市南区司法局、市南区民政局、市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2009年12月18日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街道司法所、民政科、残联,各法律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维护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强化法律援助的司法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活动是向全区已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特困家庭及精神、智力达到三级以上和其它残疾达到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发放《青岛市法律援助卡》。  
  二、《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由青岛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实行实名
  制并附有持卡人照片。
  三、特困家庭的《青岛市法律援助卡》为一户一卡,实行年度
  审核制,即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的1月份,由街道司法所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一次,当年有效。
  残疾人的《青岛市法律援助卡》为一人一卡,长期有效。
  四、特困家庭的《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由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填写并发放,街道办事处民政科予以协助;残疾人的《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由基层残联负责填写并发放。
  《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用打印机或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
  整,涂改无效。
  《青岛市法律援助卡》发放工作在2010年春节前完成。各街道司法所、基层残联在发卡时要作好登记,于2010年2月底前将《青岛市法律援助卡发放登记表》电子版发至区法律援助中心。
  五、持有《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的特困家庭成员或残疾人,在该卡的有效年度内,可以就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的有关法律问题,到全市各法律服务单位免费进行法律咨询或请求代拟法律文书;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区属各法律服务单位及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向持卡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咨询解答或代拟文书要做好登记,于每年11月份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减、缓收费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各有关单位及法律服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帮助贫弱群众解决涉法方面的实际困难,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贫弱势群众手中,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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