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手机版
区 委
区 人 大
区 政 府
区 政 协
用户频道
我是本地居民
我是企业
我是投资者
我是旅游者
我是公务员
特殊人群
当前路径: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
>
市南政府司法局
>
公文法规
>
公文
> 正文
关于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
制发机关:
市南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0年6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深刻汲取李庄案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及我区律师队伍工作实际,从4月19日起到今年年底,分动员部署、学习讨论查摆问题、整改提高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在全区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为期八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特别是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律师队伍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律师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强,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缺失、违规执业、收费不规范、投诉案件较多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最近,发生在重庆打黑中的李庄案件,是一起律师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尽管李庄案件属于个案,但李庄案件所反映出的在日常监管、诚信执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还较为突出,这些都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认真汲取李庄案件教训,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努力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广大律师都必须对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与足够深刻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大力推动警示教育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积极动员全区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警示教育
警示教育的动员部署阶段为3月26日至5月15日。在这一阶段,根据省厅安排,市局统一组织全市律师收看全省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认真学习领会齐延安副厅长等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在全市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我区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重点组织学习好省厅领导讲话精神和本实施方案。通过深入发动,使我区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以饱满的热情和求实的态度投入到警示教育活动中来。
三、深入开展学习讨论,真正找准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警示教育的学习讨论阶段为5月16日至7月31日。学习内容为司法部编印的《律师队伍建设资料汇编》中有关领导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行业规章、规范。讨论内容重点围绕“如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如何切实履行‘三维护’的职责使命”,“如何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通过学习讨论,使广大律师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在执业活动中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学习讨论要创新载体,拓展渠道,注重实效。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组织本单位近几年涌现出的杰出律师,开展现身说法,广泛深入进行正面教育,发挥好典型人物的示范与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学习讨论的主体作用,组织广大律师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学习,踊跃参与讨论,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在思想上理清并消除模糊、片面认识,确保学习讨论扎实深入。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律师个人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意识,在执业活动中是否能够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查找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公约,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等行为。查找有无不依法办案、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作伪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找有无私自收案收费、有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诋毁同行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行为。查找有无不尽职尽责服务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律师事务所重点查找在党建、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是否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切实贯彻执行省厅党委《关于对党员律师进行全覆盖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市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是否有效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查找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上,有无重业务和创收、轻管理和规范等倾向,有无合伙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自律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有无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落实集体讨论制度及报告制度的情况。查找在对待投诉问题上,有无逃避、推诿责任现象,有无包庇袒护、查处不力或不予查处的问题,有无不重视或不及时处理投诉致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查找在规章制度建设上,是否健全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律师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重点查找有无管理意识不端正、服务意识不强,依法行政,从严执法执行力不强,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以及忽视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查摆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既不回避矛盾,查摆问题严肃、认真、深刻,不走过场。又不放大问题,更不搞人人过关。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提升律师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警示教育的整改提高阶段为8月1日至12月31日。各律师事务所要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纳,深刻剖析原因,在此基础上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通过优化、改善行政管理,强化、规范行业管理,突出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各项制度机制。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省厅关于《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办法》和省厅《关于加强律师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律师职业道德公约》,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约束机制建设,坚决抵制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建立健全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交往、良性互动的机制,畅通交流、沟通和反映意见的渠道。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职业技能和实务操作的培训,认真学习掌握各级协会制定的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律师执业全程质量监督考核,规范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费、出庭等环节的执业行为。三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坚持和不断完善“三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职能、责任到位,努力实现依法依规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各律师事务所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建立台帐,重点针对执业规范、尽责服务、内部管理等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要修订完善包括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法律事务报告、案件集体研究、执业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堵塞律师事务所在收案收费、案件管理、质量监督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切实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警示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是今年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要求上来,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警示教育活动顺利推进。
(二)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律师事务所要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重在提高认识,重在建立健全管用好使的规章制度,重在解决问题,确保达到预期目的。警示教育的每一个阶段结束后,都要有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并上报区司法局相关科室,警示教育结束后要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要正确处理开展警示教育和推动律师整体工作的关系,做好结合文章。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与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起来,与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规范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四)总结典型,加强宣传。要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典型带动整体工作全面推进。要宣传律师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先进典型和突出事迹,宣传律师的工作性质、职能作用和服务内容方式,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为我市律师业实现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中国电子政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机械工业局
国家冶金工业局
石油化学工业局
国家轻工业局
国家纺织工业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省级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南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台湾
内蒙古
宁夏
广西
西藏
新疆
香港
澳门
---科技相关网站---
中关村科技园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
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院所网站---
海尔
海信
澳柯玛
双星
青岛啤酒
朗讯
可口可乐
爱立信
英维思家电
金谷镁业
帝科精细化工
扶桑精制加工
捷特电子
---常用网站---
百度搜索
搜狐门户
网易163
青岛新闻网
新浪网
中华网
人民网
GOOGLE搜索
雅虎中国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栏目责任部门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鲁ICP备05033294号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