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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时间:2008年11月17日】   【来源 : 】   【字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有关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受援人或其他公民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机构举报或投诉。
2008-11-17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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