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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统计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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