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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加工贸易审批
执法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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