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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执法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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