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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使用费
计费单位: 元 
收费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 新建10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浓度超过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2700/平方米
2、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26/平方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1、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10元年/人
2、个体工商户50元年/户
三、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 1、 一类工程(地下商业厅)不超过4元平方米/天
2、二类工程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
3、三类工程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
4、四类工程不超过2元平方米/月
四、利用人防工程通风10元/月千平方米/时
五、利用人防工程地下水 1、 有提水设施按工业用水价格70%收/吨
2、无提水设施 按工业用水价格50%收/吨
六、利用人防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产品按建材待业规定
七、利用人防工程敷设线缆机线设备和其他管道双方协商 
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青价费[2001]179号
鲁价费发[2001]181号
青人防办[1992]100号 
本收费标准制定时间: 1992-10-16 
备注: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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