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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路20号地块拆迁补偿方案
【时间:2008年12月08日】   【来源 : 政府办】   【字号      

   根据青岛市及市南区两级政府尽快解决龙口路20号地块项目改造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拆迁人
  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拆迁承办人
  青岛市市南区拆迁服务中心
  三、拆迁范围
  龙口路20号地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补偿、异地房屋补偿二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异地安置房源位于浮山新区北村采菊苑小区。
  (一)货币补偿方式
  1、 住宅: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2、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3、  拆迁房屋面积不4、  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5、 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6、 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7、 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8、 计入拆迁补偿金。
  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2、非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房地产权证(或房单)载明房屋使用性质为商用的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居民及单位,在搬家腾房、领取补偿款后,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二)房屋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要求房屋补偿的,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按照货币补偿结算拆迁补偿金的价款与异地新建住房价款折算成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参照居民意向调查表并结合实际提供的房源情况对应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金总额与实际安置房屋总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互相结算价款。
  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2.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三)房屋的定位方式
  1.参照应安置面积和居民意向调查表,结合实际提供的房源情况对应安置房源。
  2.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以协议签订顺序作为房屋定位顺序。
  3、在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但未搬家腾房和未签订协议者,按搬家腾房的顺序作为房屋定位顺序。
  被拆迁人在确定房屋定位顺序后,自公布的安置用房范围内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套型自主选择定位。
  六、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青岛市重点工程项目补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采取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方式,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属于私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三)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或房屋承租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七、拆迁评估
  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具体选择办法为:
  拆迁人将市建委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列表发放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从列表中选择一家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按照票数多少选定评估机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报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八、其他规定
  1.考虑到被拆迁居民房屋面积偏小,当地居民生活相对比较
  困难,对住宅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每户发放5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逾期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不再发放该笔款项。
  2.补偿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提前10天在《青岛晚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连续3天发布入住通知,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新房入住手续并领取钥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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