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尽快对实施云南路片区改造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拆迁人 市南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二、拆迁实施单位 市南区拆迁服务中心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动迁经营中心 三、拆迁范围 寿张路、观城路、滕县路、东平路、嘉祥路、濮县路、汶上路、云南路、滋阳路围合区域。 包括:滕县路1-23号(单号),嘉祥路6-16号(双号),濮县路9-23号(单号),邹县路1-45号单号、2-54号(双号),云南路135-267号(单号),6号丙-64号甲(双号),寿张路1-43号(单号),观城路68-102号(双号),枣庄路1-21号(单号)、2-26号(双号),东平路5-41号(单号)、52-106号(双号),滋阳路29-89号(单号)、20-74号(双号),汶上路21-91号(单号)、116-126号(双号)。 四、被拆迁人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单位。 拆迁所有权共有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评估单价的50%计算,但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此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六、关于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问题的界定 1、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视为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2、“本市其他区域”指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市内四区行政区域范围。 3、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多处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视为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4、拆迁通知下达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将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处分的,其处分房屋仍视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 5、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他人”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不作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及其配偶购买“他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或购买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不作为其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 七、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八、拆迁补偿标准 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所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本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为准。 本拆迁区域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本拆迁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区域。 九、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具体选择办法为: 拆迁人从上述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5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从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在抽签现场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拆迁人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报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评估对象 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 对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评估,按照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本拆迁区域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临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现状进行。 十一、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及临时过渡 1、货币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房屋补偿: (1)就地房屋补偿:房源为就地新建高层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为65 M2左右、80 M2左右、100 M2左右。补偿原则为按应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户型,拆迁补偿金总额与实际补偿安置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2)异地房屋补偿:房源为海岸路(原国棉一厂)新建高层普通商品房、洛阳路12号为新建多层和高层普通商品房、浮山后北村新建高层商品房。安置房源建筑面积为65M2左右、75M2左右和其它。 3.临时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屋临时过渡。 4.临时过渡时间:以签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如需就地房屋补偿的,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个人的购买能力等情况商定。 选择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拆迁区域同类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选择就地房屋补偿:先按原面积返还,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房款。 十三、临时建筑及其它的补偿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原住宅房屋带有阁楼或地下室,且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表上载明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款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每户发放5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逾期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属于私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补贴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经营性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安置定位办法 1.就地房屋补偿定位办法: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前三十日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腾房的被拆迁居民的房屋定位在上靠户型的范围内,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大小,从大到小确定新安置房的选房先后顺序(居住面积相同的,按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区分)。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三十日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腾房的被拆迁居民的房屋定位在上靠户型的范围内,以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为准,谁先交房,谁先选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异地房屋补偿定位办法:采取抓阄定位办法,以居民搬家腾房的先后顺序作为抓阄顺序,根据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户型,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分别进行抓阄,确定安置房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六、其它规定 1、签协议期限和搬家腾房期限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2、被拆迁人回迁时,双方结清差价款,领取新房入住证明和钥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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