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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市局组织开展制订、修订有关土地、矿产等政策法规立、废、改的调查研究工作。
(2)贯彻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报;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负责区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纳入土地储备等有关土地权属、地类的确认等前期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的受理、组件汇总、初审的具体实施等工作;负责有关费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等批后管理工作。
(5)负责宗地的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相关资料的受理,土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外业调查工作,对登记、调查等相关资料的审核等。
(6)负责地籍基础数据统计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地籍档案管理等工作;承办调解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7)负责应用所辖区域内各种宗地基础图件、应用图件及相关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区级的测绘任务登记、地图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样图初审工作和地图市场的管理;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修、保护管理及备案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的管理;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9)协同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土地执法检查;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0)承办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