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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时间:2010年02月03日】   【来源 : 】   【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
  (三) 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五)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市南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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