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我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组织国家、市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请等工作,负责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
第四条 科技类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科技类众创空间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2、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在市南区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小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不低于3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类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以下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定。
2、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入驻科技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其中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每千平米不低于3家。
6、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7、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一种以快速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集群吸引力和创新网络形态。科技企业加速器须为区级孵化器且满足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规定。
2、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5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具有明确的加速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加速孵化能力,能够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投融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
4、运营时间满12个月。
5、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时对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入驻科技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其中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每千平米不低于3家。
7、入驻企业年度在我区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入驻企业包括新注册企业、区外迁入企业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载体内注册企业)。
第七条 科技型产业园区是指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升级的重要空间聚集形式,能够有效集聚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带动关联产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科技型产业园区须为区级孵化器且满足以下条件: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型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2、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8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具有明确的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园区有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和明确的边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申报时对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5、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其中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科技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板(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千帆汇”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立不足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6、入驻企业年度在我区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入驻企业包括新注册企业、区外迁入企业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载体内注册企业)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级创新孵化载体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创新孵化载体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创新孵化载体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以指南形式下发。
第十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创新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步审查。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孵化载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价。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四)结果公示。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创新孵化载体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当年绩效评价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对无实际运营场地、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孵化载体需按要求向区、市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孵化载体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强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创新孵化载体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市南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属市级及以上创新孵化载体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属区级创新孵化载体的,按程序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属市级及以上创新孵化载体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属区级创新孵化载体的,取消其区级创新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五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区级创新孵化载体认定、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区级孵创新孵化载体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 月 24 日止。
南科技规【2020】1号市南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doc
南科技规【2020】1号市南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