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2020年4月23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常办函字〔2020〕29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函》《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函》要求,我区开展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广泛征求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单位的意见,未发现市南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情形。
市南区司法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