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南区实际,区政协现设五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科技经济委员会、社会政法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学习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分别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章程》,严格执行有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组织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政协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分设若干个委员工作组。其正、副组长和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协商。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的考察、调查报告应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形成的建议案由主席、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办公室发出的调查、视察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中共市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和调研,根据情况可吸收区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政协之友联谊会会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和组织活动。会议须作记录,并编写会议简报。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政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十五条 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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