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力;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有受到警告和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