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不符合提案一事一案等基本要求的; (十一) 建议意见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答复的; (十二) 超出我区行政管辖范围和职权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