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市南区委员会 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56号 (科经类 第33号) 案 由 关于市南区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案 提案人 张焕君 工作单位 青岛清泰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机13808961281 日 期 2009年1月15日 审 查 意 见: 立案( √ ) 不立案( )代言( ) 其他( ) 关于市南区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案 面对当前的经济危机,12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辽宁省的考察工作中强调,要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自主品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各领域专家也积极呼吁中国企业要想突破经济危机困境,必须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现代企业的自主创新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为后盾,尤其是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而更为重要的是,企业通过专利的研发、申请,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技术后,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机制给予保护,即必须建立专利维权制度。 我区作为经济强区,有众多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专利技术。但专利维权却存在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专利维权要求更高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背景,造成维权成本过高。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不同种类的专利的维权,其诉讼程序、法学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专利维权更需要理解相关专利的技术背景。这就加大了专利维权的难度。而且具有双背景的人才紧缺,造成了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 (二)专利维权官司逐年增加,但处理效果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专利维权也变得越来越多。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显示,2007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4起,接待咨询 50起左右,2008年,该局已经受理侵权案件 38起,接待咨询100起左右。从社会法制环境建设的角度来看,这表明专利权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公众更加重视专利维权。 但是,我们也看到某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当专利权人遭到侵权后,很多维权官司反反复复久拖不绝。一方面专利权人花费极大的精力和费用开发出一个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专利产品,另一方面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不但极大地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三)专利申请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申请人员的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存在差距。在国外,专利申请都是由职业的专利代理人来完成的;但是在我国,由于职业的专利代理人出现较晚、发展滞后,很多专利的申请都是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完成的。由于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权人很难做到专业和完备,导致遗留下许多漏洞,为日后的专利维权埋下隐患。 鉴于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制订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制度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免收费用的法律帮助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的法律援助制度将会大大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减少企业科技创新的顾虑。 由于知识产权维权的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政府的引导与支持是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良好运作的保证。青岛市原来就有法律援助的良好传统,尤其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法律援助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市南区可在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前,先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尽早扶持帮助辖区的企业积极维护知识产权。 (二)组织、鼓励一线律师、公证员、专利代理人等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 鼓励具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富有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维权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保证是有专业素质的人才。通过加大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力度,吸引人才,创造人才,形成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人才梯队。 (三)在政策上鼓励 1.对于市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为有效提高创新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消除创新成果转化实施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止专利诉讼纠纷的发生,区分管知识产权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上述企业和项目的情况,提出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的意见或建议,由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2.区专利维权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特定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常年专利维权法律援助顾问服务。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涉嫌侵犯专利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经营亏损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在财政上支持 1.诉讼费、证据保全费(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先由政府支付,或由政府补偿,或减免。 2.对于拥有较多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费用的资金资助,以促进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注:此提案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