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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7


    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南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时间界定

    火险区划定:全区所有山林均被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即森林高火险区。

    防火期与高火险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此时段火险等级最高,需采取最严格管控措施。

    二、封闭管理要求

    非开放区域封闭:森林防火期内,全区所有山林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禁止行为清单

    在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火源携带与使用: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野炊、烤火、吸烟、火把照明、电击野物、乱丢火种等。

    焚烧活动: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焚烧垃圾;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特殊作业:电焊、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

    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活动。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与有效期

    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通过上述措施,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旨在构建全方位的山林防火体系,确保山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共同守护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