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升级
1.完善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道采取新建、改扩建、利用闲置设施等方式,对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质升级,进一步扩大面积,增加服务功能。力争2023年年底前,全区所有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乐、全托、日托、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功能。同时,打造“五站一会”新型为民服务中心,高标准启动3处综合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2.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各街道继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配备可容纳不少于20人就餐的餐厅及老年人活动等相关功能区。2023年10月前完成社区养老服务站新建10处,2024年10月前完成社区养老服务站新建20处,力争2024年年底前实现全区社区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5:5的比例负担。
3.多渠道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供给。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用房由属地街道负责提供或寻找房源。鼓励国有企业房屋无偿提供或低价租赁给属地街道。积极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建养老服务业务板块,利用自有闲置房屋、购置(租赁)社会房屋等方式自主运营或与养老服务组织合作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利用自有房屋建设运营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组织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严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区属国有企业)
二、优化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政策
4.以现有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助老食堂为主体,统筹规划和布局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助餐服务圈。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我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再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5.对市南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我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按照每人每顿午餐1元的标准另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市南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低保、特困),按照每人每顿午餐14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6.我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应提供最低11元的老年套餐(一荤两素加主食),并依据全市助餐服务指导价合理确定老年套餐收费价格,并提前公示上墙。我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价及补贴标准,可根据区级财政及本地物价水平等进行适当调整。
7. 鼓励国有企业、物业企业、楼宇及餐饮企业等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纳入全市助餐平台统一监管,并给予适当补贴。
8.探索在老年人助餐服务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补充助餐队伍力量。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9.制定我区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对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新建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化建设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10. 建立助餐服务机构激励机制。根据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成效、居民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运营奖补。对服务老年人数量达到40人以上、群众满意度评测达标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和社区助老食堂),分别给予每年6万元、4万元的运营补贴(包含人工、水、电、气、暖、购买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困难家庭老人送餐等费用)。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11.落实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奖励政策。对评估为 5A、4A、3A 等级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所需资金由区级兑现,市级给予50%的奖励。
12.实施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退出机制。对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无法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应予解除合同,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由属地街道收回提供的房屋设施,继续用于养老服务。
13.实施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竞争机制。辖区面积大、人员密集的街道可开设第二家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并由不同运营组织开展运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通过适度良性竞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国有企业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14.落实国务院《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持力度。推进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领域布局,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区属国有企业闲置的房屋资源进行摸底清查,鼓励国有企业优先将交通便利、临近居民区的闲置房屋低价租赁给属地街道,由街道将房屋设施无偿提供给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
五、落实养老护理员从业扶持政策
15.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员,给予每人每月350元、最长3年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最长5年的家庭服务业稳岗奖励补贴,每人每年100元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加大荣誉激励支持力度培树一批优秀养老机构、最美院长、最美护理员等,按规定给予推动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集体和个人表扬奖励。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6.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进一步完善智慧养老平台功能,推进相关涉老部门数据互通共享。推行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件事”,提升综合监管水平。推进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的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每户适老化改造标准不低于3000元。
(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老干部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公安市南分局、市南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七、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17.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长护险相关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医养结合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辖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医保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考核
18. 各街道要坚持以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居民满意为目标,加大推进力度,在充分调研老年人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选址,确保完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工作任务。
19.区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协助街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0.区民政局要做好业务指导,与区考核办共同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对街道及区属国有企业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运营以及居民满意度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细化。
21.鼓励公益组织、慈善基金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南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