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市南区加强全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市南区加强全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2024〕27号)文件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信息共享、效率提升,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区民政局指导街道做好精准摸排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街道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深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一)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相关救助部门及街道要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熟练掌握平台有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转办反馈和分层审核认定等功能。对街道通过平台系统登记分办推送的救助业务申请要实时监控、及时处置、高效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可为教育、人社、住房保障、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开展分层分类救助帮扶进行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不再提供低收入人口纸质证明。(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数据库数据日常维护工作,教育、人社、住房保障等相关救助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低收入人口救助信息,不断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区民政局及各街道要提高低收入人口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并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街道要按时处理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发起的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三)联动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区民政局及各街道要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街道要对教育、人社、医保、残联等相关救助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推送数据进行核实处理,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要依托基层力量,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其他困难需求情况;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存在潜在困难或风险的困难家庭,重点监测掌握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四)分类精细处置预警信息。各街道要根据系统推送及时、准确、分类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需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办落实;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区或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对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四、细化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相关救助部门及街道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类型,分层分类提供社会救助帮扶。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三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范化管理,签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参保后,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其符合规定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患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补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提供助学贷款以及学费、保教费减免。加强学校资助,利用校内提取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学生落实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为我区困难家庭中受教育人员发放在校学生餐费补助。(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落实创业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确保稳定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
5.残疾人员救助。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发放就业生活补贴、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为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发放教育救助和残疾大学生奖励、为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为重度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救助帮扶;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6.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7.困难职工、妇女、儿童、失能人员救助。对生活困难职工实施帮扶救助;为困难家庭妇女开展“两癌筛查”及相关救助服务。对困难家庭女童实施“春蕾计划”;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孤儿助学金。为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按照自理能力程度发放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急难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政策和资源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逐步拓展覆盖范围。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深化“物质+服务”多维救助,持续擦亮“喃喃解忧”服务品牌。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五)鼓励引导开展慈善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用好慈善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平台,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六)创新建立综合救助机制。强化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综合救助机制,对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条件,但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较大生活困难的确需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各街道可适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报请区民政局审核,由街道具体实施救助;属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可商请区民政局研究确定后报区联席会议研究,由区民政局指导街道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七)做好其他救助帮扶。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实施红十字人道救助;对困难家庭学生开展希望工程助学帮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区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发挥“党建+社会救助”机制作用,推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开展分层级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落实,有效提升救助业务办理综合质效。发挥区、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民政局及各街道要加强与教育、人社、住房保障等相关救助部门分类救助工作对接,实现政策有效衔接,街道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街道具体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运行;社区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相关救助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局及各街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社、住房保障、卫健、医保、工会、妇联、残联、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职工、妇女、儿童救助、残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做好与区民政局及街道的工作配合,打破业务信息壁垒,及时提供相关救助信息,合力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抓好监督检查。要强化社会救助领域协同监督机制运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作风。严格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程序,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机制,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的履行如实申报义务。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