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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有效】青南政办发〔2024〕15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知

    • 成文日期:2024-11-12
    • 发布日期:2024-11-12
    • 发文字号:青南政办发〔2024〕15号
    • 发文单位: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有效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南政办发〔2023〕2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南区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市南分局、交警市南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

    (二)机构职责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决策;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南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部门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3.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交警市南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

    (3)扬尘源控制组:由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按照上级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5.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特殊时段受静稳、小风、高湿以及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形成重污染天气。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响应

    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及时转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解除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金宏网转发预警信息,并通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居民供暖锅炉及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结合当日气象条件,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每天增加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市南区全部行政区域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南区全部行政区域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应急响应终止后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应急响应日报告和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发布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七、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负责预案宣传,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南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