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山东省民政厅、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分类分级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办〔2023〕46号)以及青岛市民政局、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分类分级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民〔2023〕5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成具有市南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在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地域特色,发布市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养老服务清单,并及时发布。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区民政局牵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按相关规定给予入住机构补贴;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托养,按规定给予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探访关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智慧化关爱服务。坚持尊重自愿和自主原则,支持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落实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取得相关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申请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南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老年人优待制度。按规定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使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设施,落实就医便利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等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制度。(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法院、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落实评估结果部门互认。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落实全市在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健局、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局、公安市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7.加强用地保障和设施配建。统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科学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四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按照常住人口每千名老年人配备不少于40张床的建设要求,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用途等。新建城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居住区未配建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南分局、区城市建设局、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口袋公园适老化建设改造行动;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至少建设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完善提升;实现社区养老服务站基本全覆盖。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城市建设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10.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优化和提升,推动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业务管理、数据分析、质量指导、综合监管等方面应用。积极开展互助关爱探访服务,建立互助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探访关爱服务”“智慧就餐服务”“智慧志愿服务”“智慧互助服务”“养老地图”等信息化贯通的线上、线下服务应用场景。全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与互助、慈善、公益服务的融合发展,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区民政局牵头,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南慈善协会、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1.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础兜底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推进落实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培育优质养老机构。科学制定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标准,推动打造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培育优质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运营。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推动机构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热用气除外)、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完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落实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奖励,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断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监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广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优化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助餐服务,探索建立财政补助、集体资助、社会捐助、子女扶助、志愿互助相结合的助餐机构可持续运营模式。坚持“普惠+特惠”原则,在贯彻落实全市老年助餐补贴政策基础上,对市南区户籍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全区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1元的标准另行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对市南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低保、特困),按照每人每顿午餐14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服务成本、老年人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合理调整助餐补贴人员范围和标准。落实助餐机构运营奖补制度。(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和定期巡诊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明确设置养老服务专区、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后,开展养老服务。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财政局、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家庭照料和互助养老。弘扬孝老爱亲优良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顾方面发挥基础作用。落实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失能老年人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目录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弘扬邻里守望相助传统美德,构建“智慧互助服务”与“五社联动”相融合的服务模式,鼓励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探索建立互助养老激励机制,引导社会爱心人士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视、困难帮扶、精神慰藉、助餐送餐等暖心服务。发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作用,围绕关爱老年人开展慈善募捐活动,链接更多社会资源为互助养老提供支持。(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南慈善协会、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7.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实习、见习和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实训培训补贴。鼓励引导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辅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助餐送餐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健全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等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完善薪酬待遇体系、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保障水平,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按入住老人数量和身体机能综合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数量,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补贴。组织参加“青岛市敬老使者”等称号评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20.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监管。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格局,依托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推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安市南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建筑、食品、传染病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健全养老服务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维护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市南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健全标准引领机制。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要求。根据全区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推动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23.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资金保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模式,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市南老龄事业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工作队伍。配齐配强区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社区养老工作人员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借助高校、科研院所和养老服务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或承担养老调研、政策研究、风险评估等任务。(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6.营造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深化“睦邻·家”、“五站一会”综合为民服务阵地建设,全面推动社会化养老参与服务模式,打造养老、救助与慈善帮扶相衔接服务场景,鼓励引导爱心企业、组织、个人等慈善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全面提升老有所养满意度。强化改革创新,统筹要素资源,打造市南特色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区民政局、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附则
27.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青南政办发〔2024〕16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word版)
青南政办发〔2024〕16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pdf(pdf版)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市南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