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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有效】青南政办发〔2025〕9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04-14
    • 发布日期:2025-04-14
    • 发文字号:青南政办发〔2025〕9号
    • 有效性:有效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5月14日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南政办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我区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全区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应对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1.5风险评估

    伴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逐步扩大,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也在逐步积聚和显现,尤其是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交融以及金融产品创新丰富过程中,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传导性,对金融风险防控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面广、人员多、数额大,同时不单在金融业中独立发生,极易跨行业、跨区域交织渗透,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近年来,我区金融业发展延续良好态势,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但受多重因素影响,潜在金融风险隐患仍需高度警惕。如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6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6.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涉及区(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市)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6.3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6.4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区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依法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主任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组建综合协调、风险处置、信息发布、治安维护、专家咨询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立相关运行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工作组可视情况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抽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区政府和上级工作组的联络等工作。

    (2)风险处置组: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牵头,有关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3)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媒体宣传、舆情监控及舆论引导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

    (5)专家咨询组: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

    区委政法委:推动预防、化解影响金融稳定的矛盾和风险,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区发展改革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区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协助区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监管职责范围内相关机构的风险处置。

    区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辖区派出所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突发金融事件相关处置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动态和应急处置情况。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和区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防

    3.1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定期组织开展金融风险排查整改,强化金融监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市有关部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及时做好预警启动。

    预警信息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金宏网)、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必要时,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事态跟踪监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信息监控和信息收集工作, 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信息汇总、整理、上报和预警响应工作。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报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进行演练和维护,加强信息互通互联。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评估结果;

    (2)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

    (3)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及维稳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4)做好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3.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进入紧急状态,加强值班,做到责任人到岗到位,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准备工作;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应对方案;

    (3)做好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3.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应对方案;

    (2)建立日报告制度,事件涉及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告;

    (3)做好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级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发布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区政府。

    5.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在接收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5.3较大(Ⅲ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并抄报有关职能部门。

    5.4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由事件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报市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处置。

    6.2.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市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3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市政府、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4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本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协调指导处置。

    6.3.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根据事件分级,在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协调指导处置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

    6.3.3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挥协调处置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响应处置措施

    6.4.1.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核实情况,确认金融突发事件级别。经确认为一般(IV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区政府根据报告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4.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风险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专家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4.1.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6.4.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处置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较大(Ⅲ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的单位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5 扩大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政府后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6.6应急终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7善后处置

    7.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7.1.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7.1.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1.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评估与总结

    7.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必要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

    7.2.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审计

    区审计局依照职责职权,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报道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8.2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发布。较大(Ⅲ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

    8.3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9应急保障

    9.1通信保障

    9.1.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9.1.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9.1.3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9.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电运转、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9.3技术保障

    9.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9.3.2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9.3.3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9.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9.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9.5人力与组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

    10.2 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完善。区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1附则

    11.1责任追究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11.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11.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

    青南政办发〔2025〕9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青南政办发〔2025〕9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专家解读】关于《青岛市市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