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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南政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市南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风雹、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由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风险评估
按照市南区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从市南区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灾害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山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区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大风期间,局部发生城区内涝;风暴潮灾害引发的海水倒灌,对沿海旅游景区、景点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坏;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1.6 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 四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2 三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3 二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1.6.4 一级响应
(一)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二)区委、区政府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指挥各类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调配专业设备、应急物资提供坚实保障,协调军地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高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履行自然灾害救助区级指挥部职责。协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推动完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启动全区应急响应、转入区防减救灾委统一指挥模式,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区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 做好启动和终止灾害应急响应,及其他需要防减救灾委响应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
依托省、市、区应急管理专家库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南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
区委网信办: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工作,确保网络舆论平稳。
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动办):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供工作,确保物价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提供人防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
区教育体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受灾街道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的研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企业服务,努力帮助企业完成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促指导各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和管理,参与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各项承保理赔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区本级有关灾后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街道,做好管理范围内城市市政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市级部门,做好燃气、供热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修复管理范围内的被毁损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灾区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协调市级部门提供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上级开展浒苔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山林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山林、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和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伤病员的转移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应急医疗体系和能力建设; 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公司快速开展查灾核灾理赔工作;承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
区红十字会:负责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红十字系统救灾捐赠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区防减救灾委要求,配合做好相邻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人武部: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公安市南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做好紧急转移;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害期间社会秩序。
交通管理支队市南区大队:负责划定交通管制区,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灾后重建用地规划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等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各街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并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同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自然灾害、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按照区防减救灾委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报区防减救灾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 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措施。
(5)随时准备转移安置人员。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并向风险区域人员介绍转移路线,随时做好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及时通报汇报。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重要情况向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主要领导汇报。
(7)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
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1信息报告的主体及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负责报告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权限内国有山林防火、城区园林绿地病虫害防治、汛情预警及水旱灾信息等。
4.2 信息报告时限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办事处和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40分钟)。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按程序向区防减救灾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人员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应在1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部。做到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 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4.2.2 已启动区级灾害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不包括干旱灾害救助),在宣布应急响应等级降低或结束前,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及相关单位在每日13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上报;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街道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和受灾街道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受灾街道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应急局。
遇有死亡和人员失踪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灾害情况,受灾街道和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立即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按程序上报核报。
4.2.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或者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初报,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 分级响应
5.2.1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受灾街道及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③协商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2)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街道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区应急局和区人武部根据受灾街道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根据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配合上级单位,向受灾街道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协调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各承保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快速核查理赔。
(7)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四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根据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配合上级单位,向受灾街道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2)灾情相对稳定时,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三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2)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区应急局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街道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部,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4)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7)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5.2.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 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二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局和区人武部根据受灾街道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2)区退役军人局根据受灾街道的请求,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相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3时前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送灾害信息。遇到重大灾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5)区应急局组织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发生后,区应急局根据区防减救灾委要求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并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7)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受灾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部,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8)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1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5.3响应级别变更和响应终止
当灾情发展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响应级别;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街道、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本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实施。
5.4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市南区启动三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如涉及本区,要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实施,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2 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及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收集网络涉及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区防减救灾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报请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发布或经市防减救灾委同意后由区防减救灾委按程序组织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灾害救助结束后,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及时将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害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向应急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局组织各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辖区内街道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有关标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7.2.4 区应急局通过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3 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街道和区防减救灾委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0日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减救灾委,区防减救灾委按程序报市防减救灾委、省防减救灾委和国家防减救灾委。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应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 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灾害保险理赔、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4.2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收到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按程序向应急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4.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7.4.4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造价评估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 由山东省政府或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 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按程序申请上级救灾资金,并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进展,及时快速地下拨灾害救灾资金。
8.1.2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各类灾害保险融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8.1.3 建立健全应急、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2 物资保障
8.2.1 区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2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8.3 通讯和信息保障
通过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协调通信有关部门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 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街道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医疗保障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保障受灾街道用水、用电、用油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区应急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 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红十字、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赴灾区现场指导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提升自然灾害现场救援能力。
8.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 社会动员保障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救灾捐赠。
8.7 科技保障
8.7.1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地震、气象、海洋等方面专家及勘察测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和大模型在灾害救助中的应用。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教培训
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扎实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区委区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家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不定期开展对街道、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9.2 应急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街道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性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本预案“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10.2责任与奖惩
全区各部门、街道要切实落实责任,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预案管理
10.3.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预案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实施方案等,确保预案落实到位。各街道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2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南政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解读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