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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有效】青南政发〔2024〕10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snqzfbgs190921820240006
    • 主题分类:区政府部门
    • 成文日期:2024-04-09
    • 发布日期:2024-04-09
    • 发文字号:青南政发〔2024〕10号
    • 发文单位:市南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无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市南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 日

    市南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等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生态创建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样板区”和“美丽市南”的发展愿景为指引,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以经济低碳化、生态自然化、生活宜居化、意识文明化和制度绿色化“五化”为核心,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途径,紧紧抓住优化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产业蓬勃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等重点任务,探索产城融合、陆海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以争当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排头兵为目标,巩固提升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努力打造“美丽市南”生态品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市南样板”,把市南区建成山海城共融的活力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样板区。

    2022年市南区启动并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12月29日规划印发,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逐步实施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计划2024年申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验收。

    三、重点任务

    (一)目标责任

    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20%。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严格追责。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协办单位: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协办单位: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

    (二)生态安全

    4.PM2.5浓度。PM2.5浓度下降幅度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交警市南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5.水环境质量

    (1)县城污水处理率≥95%。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要求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依据职责分别牵头

    协办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6.区域生态保护监管

    (1)生态质量指数(EQI)。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创建地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依据职责分别牵头

    协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生物多样性调查

    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网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别牵头

    7.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市南区主要考察森林覆盖率指标。森林覆盖率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8.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创建地区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或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9.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创建地区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工作,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创建地区已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并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开展生态系统恢复。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科学妥善处置事件、扎实做好事件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

    (三)生态经济

    11.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80%。

    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统计局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生态文化

    14.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90%。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5.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指创建地区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当年竣工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区城市建设局对接市住建局落实该项指标

    (五)生态文明制度

    16.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依法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六)参考性指标

    17.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次所占比率。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任务要求的,创建地区应完成任务目标,且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低于85%的应持续提高,高于 85%(含)的应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18.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中,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包括转移至行政区域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占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和危险废物贮存削减量之和的比例持续下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七)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19.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及其批准实施文件。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0.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协办单位:区统计局

    2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建地区对生态环境部已下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中符合启动情形的案件线索,均已启动相关工作部署;针对2018年以来已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均已按照上级要求结案。创建地区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形成行政与公检法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3.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2)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且未经约谈或挂牌督办部门验收销号的;

    (3)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且未通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销号的;

    (4)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5)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为创建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6)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7)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各牵头单位

    四、市南区不涉及但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出具证明的指标

    1.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及劣五类水体下降幅度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2.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3.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创建地区各主要草地类型的植被盖度与其所占面积比重的加权平均值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4.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6.农膜回收率≥85%。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60%。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8.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9.建立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协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10.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广泛发动(2024年2月29日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准备,提升创建工作能力。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细化任务指标,明确牵头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作标准和质量。

    (二)全面启动,完成自查(2024年3月1日—4月30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创建标准要求,精心组织开展,自查梳理2021—2023年承担工作指标的达标情况、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有关数据材料,详实准备创建工作档案及相关材料,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档案整理、装订。

    (三)修改完善,迎接省级审核、国家审核(2024年5月1日—5月30日)。向上级提出创建申请和验收申请,根据国家、省工作进度要求,准备省级审核,并针对省级审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漏补缺,限期整改到位,迎接生态环境部对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核实。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委员会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创建工作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创建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有效推进,全力提升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贯穿于本单位工作的全过程,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类媒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加大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建设以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为主体的生态文化宣传基地,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搭建合作平台,整合优质宣传资源,广泛凝聚生态文明共识,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大格局。

    (四)落实资金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编制等工作。对于生态保护和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监督能力建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拓宽财政支持来源,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实施多元化投资。重大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附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docx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市南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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